今日早上去到茶餐廳,聽到有客人話,內地以及很多國家,物業買賣是不用經律師,只要買賣雙方去有關部門登記便可以,香港是否可以效法,咁樣買樓的人慳返不少錢。
老闆話,賣方的確可以不用律師,但買家唔用律師就很危險,因為買家唔知道物業有冇被抵押,做擔保,有沒有court order,賣家一定話冇,但買家唔用律師查清楚,少則在落訂之後,才發覺物業欠了很多錢,賣咗樓都唔夠冚,
業主又唔肯退回訂金,並且揚言買家若不按時成交,不但殺訂並且會追討欠款,不過,這還是小事,最多損失訂金,如果成交後,交哂錢才發覺物業做咗私人抵押擔保,債主向法院申請收樓,咁就大件事,所以,買家一定要用律師,將訂金放在律師樓,以及證實物業沒有擔保和訴訟,才可以成交,咁少律師費,買家唔應該慳。
老闆可能唔知道,香港法治有如此崇高地位,買樓的人貢獻不少,現在香港律師樓的收入,大部分來自物業交易,如果物業買賣不用律師,律師樓便會少了這筆收入,可能要用旁門左道,甚至違法來搵錢,不斷鼓勵客戶打官司,芝麻綠豆的事都打一餐,要求天價賠償,香港法治精神慢慢就會消失,所以,要維護香港法治精神,物業買賣經律師樓是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