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林超榮
欄名:蹺絕人寰
如果有一輛小巴於行駛途中,遇到「警方的超速檢查路障」,警察認為司機超速,截停抄牌及登記,其間發現車內乘客中,有一個是強姦犯,將他拘捕。
這一個疑犯可否抗議?
「有無搞錯!警方話名係查超速,點解連我都拉埋,你哋係咪欺騙我?你們不老實,我要投訴。」這番說話可有道理?而疑犯又會不會說出這樣無知的話?果然,疑犯不會說,而是律師會說,還要是立法會議員。
法律界郭議員說,警方藉協助法庭禁制令,清理路障之名,順便清場,非常不合理。律政司反駁指警方可以隨時隨地執法,只要是犯法,就不會分是哪種罪行。
佔領行動,一開始就是犯法,發起人早有心理準備自首,既然要自首,當然清楚是犯法。警方執行禁制令,有人違法當然要執行,不會只是清除障礙物,而對違法者坐視不理。
這些事件,用常識判斷都明白此乃警方執法,任何違法者都不會放過,難道只着眼於執行禁制令,見到通緝犯也不逮捕嗎?
整個佔領行動發生,我們聽到不少歪理,成年人如我一時之間都搞不明白,因為出自法律界專家所言:
第一、自首。只要肯自首,犯了法也不怕,更是彰顯法治。
引伸開去,賊人打劫,難道他可以說自己會去自首,你們通緝我做乜?
此外,何俊仁一句「法治的最高精神,不是盲從所有法律。」可不知甚麼法律要盲從,甚麼法律不盲從,由誰決定?
最新最精的一句,則是郭議員所指,執行禁制令,順便去清場是不應該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