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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期是最有效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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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開 2010年4月14日 |
發展商在銷售新盤樓花,有出位的超高技巧,引來政府加強規管預售樓花,現時,政府有以下3點想做:
好明顯這些都是針對誤導性問題,政府希望發展商在廣告、示範單位、售樓情況消息的發放上,不要做出誤導消費者行為。
推出新指引以來,業界(包括發展商和地產代理)皆認為,有助買家掌握準確資料,提高售樓透明度,增加買家入市信心;這樣,反映了業界願意妥協的態度。
具體上,當然會有很多細節上的爭抝,譬方說在廣告上,發展商描繪樓盤有海景,但事實上,可能是只有頂層某某單位才享有側海,這樣能過關嗎?又例如,葉開認為大圍不是香港的正中心,我指的中心是一般人聯想的商務中心,簡稱CBD,但有讀者指出,中心應解讀為以經瑋度計算香港“中央的位置”的正確位置。
再說,有關示範單位的相乎性,是不是要政府請人巡查每個售樓處的示範單位?以確定其相乎,才能公開予市民參觀。葉開認為,始終要以簡單管理為原則。
或者,是不是政府要引入反吸煙的廣告方式?要發展商在售樓書及售樓處,大大個字寫出:
“樓價可升可跌,買賣樓花要小心。”
“買樓花,影響一生。”
“不可一,不可再,樓花信息誤導多。”
這樣的少修少補,方向雖然正確,但不能一矢中的,未有真正徹底解決問題,葉開認為,始終沒有“樓花冷靜期”來得實際。
所謂冷靜期,是指消費者在購入一種貨品或服務後,可以有權在指定的日子內,作出冷靜思考,如果覺得不合適,則有權選擇退貨不買。
物業買賣的冷靜期並不是很新奇的事物,在很多已發展國家存在,其中歐洲多個國家設有約七至十四天不等的冷靜期,如法國為七天,英國約十四天,即物業買賣在買家取得買賣合約的一刻起(在香港,一般是簽署訂購合約),可享有七天或十四天的冷靜期,以決定是否繼續成交。
事實上,香港現時在保險業上某些產品,亦設有冷靜期;而雷曼迷債事件以後,證監會已就結構性金融產品銷售上,亦構思設立冷靜期,這些都是社會上,就不當的銷售手法,作出反應的聲音。
設立冷靜期,發展商當然的反對,原因不外乎:
這些原因,都是與事實不乎,或理據脆弱,要解決,葉開建議如下:
有這10%的撻訂罰則,買家也要在落定前考慮周到,因為始終有所損失,而只要限定在冷靜期內不得轉讓,樓宇的炒風應該不會加劇。
發展商方面,在確定銷售上只是延了三個工作天,風險應該尚能接受。
另外,設立樓花期的冷靜期,對地產經紀其實不壞,因為,於冷靜期內,發展商變得更加需要經紀幫忙,做一些銷售的鞏固工作。
葉開相信,冷靜期是最有效的方法,用以克制發展商的超高技巧,而一個合理的冷靜期安排,亦是一個較為容易接受、易管理及簡單的妥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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