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靜期是最有效的方法

 

 

 

葉開
2010年4月14日

發展商在銷售新盤樓花,有出位的超高技巧,引來政府加強規管預售樓花,現時,政府有以下3點想做:

  1. 樓花新盤廣告要具真實性。樓花的宣傳的資料,須列明正確的地區及位置。
  2. 示範單位間隔要與現實單位相乎,如示範單位不可拆牆等,而所展示的裝置及設備,不能讓買家有空間感增加的錯覺;另外,單位內提供的設備,須與交樓時相符。
  3. 公開內部認購名單,包括出售予發展商的高層及員工等。不一定要公布交易者的身分,但要公布價錢和單位,以平衡私隱。

好明顯這些都是針對誤導性問題,政府希望發展商在廣告、示範單位、售樓情況消息的發放上,不要做出誤導消費者行為。

推出新指引以來,業界(包括發展商和地產代理)皆認為,有助買家掌握準確資料,提高售樓透明度,增加買家入市信心;這樣,反映了業界願意妥協的態度。

具體上,當然會有很多細節上的爭抝,譬方說在廣告上,發展商描繪樓盤有海景,但事實上,可能是只有頂層某某單位才享有側海,這樣能過關嗎?又例如,葉開認為大圍不是香港的正中心,我指的中心是一般人聯想的商務中心,簡稱CBD,但有讀者指出,中心應解讀為以經瑋度計算香港“中央的位置”的正確位置。

再說,有關示範單位的相乎性,是不是要政府請人巡查每個售樓處的示範單位?以確定其相乎,才能公開予市民參觀。葉開認為,始終要以簡單管理為原則。

或者,是不是政府要引入反吸煙的廣告方式?要發展商在售樓書及售樓處,大大個字寫出:

“樓價可升可跌,買賣樓花要小心。”

“買樓花,影響一生。”

“不可一,不可再,樓花信息誤導多。”

這樣的少修少補,方向雖然正確,但不能一矢中的,未有真正徹底解決問題,葉開認為,始終沒有“樓花冷靜期”來得實際。

所謂冷靜期,是指消費者在購入一種貨品或服務後,可以有權在指定的日子內,作出冷靜思考,如果覺得不合適,則有權選擇退貨不買。

物業買賣的冷靜期並不是很新奇的事物,在很多已發展國家存在,其中歐洲多個國家設有約七至十四天不等的冷靜期,如法國為七天,英國約十四天,即物業買賣在買家取得買賣合約的一刻起(在香港,一般是簽署訂購合約),可享有七天或十四天的冷靜期,以決定是否繼續成交。

事實上,香港現時在保險業上某些產品,亦設有冷靜期;而雷曼迷債事件以後,證監會已就結構性金融產品銷售上,亦構思設立冷靜期,這些都是社會上,就不當的銷售手法,作出反應的聲音。

設立冷靜期,發展商當然的反對,原因不外乎:

  1. 對交易的另一方(即發展商)不公平。
  2. 買家是一時衝動,亦須負上代價。
  3. 買家現時已有足夠的資訊及時間作出考慮。
  4. 消費者的權益需要保障,惟商人的利益同樣需要尊重。

這些原因,都是與事實不乎,或理據脆弱,要解決,葉開建議如下:

  1. 考慮到香港樓市變化較快,3個工作天的冷靜期總可以接受吧。
  2. 買家退貨,只能退回90%已付的定金,餘下的10%算是罰款也好,或給予發展商一些行政費用也好。

有這10%的撻訂罰則,買家也要在落定前考慮周到,因為始終有所損失,而只要限定在冷靜期內不得轉讓,樓宇的炒風應該不會加劇。

發展商方面,在確定銷售上只是延了三個工作天,風險應該尚能接受。

另外,設立樓花期的冷靜期,對地產經紀其實不壞,因為,於冷靜期內,發展商變得更加需要經紀幫忙,做一些銷售的鞏固工作。

葉開相信,冷靜期是最有效的方法,用以克制發展商的超高技巧,而一個合理的冷靜期安排,亦是一個較為容易接受、易管理及簡單的妥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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