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生專訪幾招搖

  木鐸
2010年7月6日

劉伯近日都幾多牢騷,皆因之前本欄提到田生遇狙擊,他早前剛賣了兩個樓單位給田生,現恨錯難返,後悔太早沽出單位,昨天同筆者飲茶時,更拿著份信報,好勞氣地指著一則田生專訪的文章問筆者,其中一段文字是〔田生以往把完成併購的地盤轉售地產商圖利〕,他問這算不算〔食價〕。

筆者首先問劉伯,進行收購的經紀有否表示買家是田生。劉伯說沒有,只說有一發展商收購。筆者向劉伯解釋,若然買家真的是田生,經紀的說話便好有問題,就以一般做二手樓的經紀或中介行而言,經紀是有責任向買賣雙方表明自己或其公司或有關人士(如親戚受友)會否成為買或賣一方,因為這會構成利益衝突。地監局有明文規定的。但地監局條例往往都不會構成刑事責任。而以下講的〔食價〕就是一件相當嚴重的事情了。

若然田生經紀有明確向業主表示買家是田生,經紀已盡了責任,好似施永青,他經中原買或賣樓也不是犯法的,只要向對方申報清楚便可以了。但若然証實到田生在收購某幢舊樓時,已知悉有買家會出一個較其向原業主收購的更高的價,這便構成一個犯罪行為,因為原業主的權益受損,亦即地產行業內叫做食價的非法行為。這類案件一旦罪名成立,真是監都有得坐。所以近年中介行業就算食價都會做得好有技巧,好低調好秘密,怎會好似田生那樣,招搖過市,明目張膽,大庭廣眾,對著個記者講〔把併購完成併購的地盤賣予發展商圖利。〕好似理所當然似的。

是否預先知有買家願出更高價買正進行收購的單位的舉証其實不難掌握,若然物業以確認人身份轉手或在成交前買家公司股份有變動,買家便很難解釋。相反,若田生買了一段時間才找到下家,便很難指他是食價了。無論如何,中介始終是中介,都應避嫌,少參與地產炒賣為妙。

筆者認為地監局及有關的政府部門應研究一下收購舊樓過程中,會否存在違法行為,若然有,應完善一下我們的法例,好保障我們一類勢單力弱的舊樓業主的權益。

另筆者都幾失望的是信報乃經濟新聞的泰山北斗,記者對田生食價當平常的言論為何沒有進一步追問,是記者新聞觸角不足抑或有意讓區先生過關呢?又是那句,現在的報紙真是越來越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