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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協調丁權與土地發展? 丁權應設合理限制 現時,原居民後代男丁,可以在認可的地段興建三層高700尺村屋,這個制度適用於已僑遷海外、非香港出生的原居民後代。事實上,這類人士即使不在港居住,但由於他們享有丁權,仍可建丁屋。雖然丁屋為香港建造另類生活空間,但由於現時香港土地不敷使用,故有需要為丁權設合理限制,例如非本地出生的「原居民」不獲丁權,或者劃定某個年期後新生的原居民不再享丁權等。 以物業權代替丁權 當然,此舉會直接損害原居民利益,亦可能因違反基本法而導致對薄公堂。因此,筆者認為一個可行的做法,是改變土地用途和丁權性質。現時被劃作鄉村式土地的地方,改為建高密度住宅。同時,原居民原有的丁權,變成日後屋宇落成後的土地使用權。言則,由獲得2100尺總面積的丁屋實用面積,變成獲得2100尺樓宇實用面積。原有建築成本,則按樓宇發展成本按土地份額攤分。雖然以土地份額計,原居民的土地份數會被攤薄,但現時法例訂明丁屋只可建三層,擁有全塊地並無額外利益。相反,樓宇的尺價因環境及設備完善,比丁屋要高,原居民得到物業,從價值以言是有益無損,對增加全港整體住屋供應,更是有莫大好處,兼可協調丁權及土地發展。 當然,任何新的政策都需有社會廣泛認同,而此做法相信社會各界需時間凝聚共識,讓土地供應及丁權之間的問題可得到完滿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