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樓新一頁
 
仲達
2013年4月29日
仲達

2013年4月29日,一個並非節日、既無國際意義、亦無本土習俗的日子,卻是本港住宅市場銷售歷史上的一個重要轉捩點,全因<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簡稱一手新例)於今天正式生效,鉅細無遺地將任何可能涉及一手樓銷售的事物納入規管,違反一手新例的任何人士,可以被刑事檢控---對於地產商、地產代理而言,隨時身陷囹圄,當然是戰戰兢兢;對於以往曾被不良銷售手法誤導的買家而言,有法例保障,總算討回公道。

一手新例包括的事項甚多,條例長達二百多頁,像樓書、價單、示範單位、披露成交、失實陳述或誤導性資料所引致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不過,要數當中買家最關心的,始終是只准採用實用面積的規定。

猶記得立法會議員,不論是建制派或泛民的,都曾詬病本港長期使用過時及無統一定義的建築面積作樓宇銷售,既容易誤導消費者又引起「起凸發水」等問題,最終還是買家「埋單」,最經典的對白為:「連街市買棵菜呃秤都犯法啦,點解發展商可以發咁多水賣樓又合法?」

市民對個別慣於大幅發水的發展商十分不齒,情有可原,但是一幢樓宇之中,有很多基本設備是法例規定必須興建的,像走火樓梯、消防喉、水電等喉管(新式物業更有光纖管道)所需之空間,要是沒有,連基本的起居生活也成問題,更何況高地價政策必然衍生的住宅豪宅化現象,由住宅內的豪華廚廁、公用地方的電梯大堂、平台會所、超豪泳池等一應俱全,住客有權使用,亦有義務付鈔,所以一路沿用的建築面積,也不可說全無道理---筆者不是想替發展商說項,只是大部份港人居住的多層式大廈及一大堆相關設施與外國的村屋平房本質上有太多及太大的分別,要作一公平比較並不容易。

還是看看一手新例的實用面積定義吧。

實用面積

包括:樓面面積+露台+工作平台+陽台
不包括:窗台+平台+天台+花園+前庭+庭園+停車位+空調機房+閣樓+梯屋

這個定義,雖屬統一標準,然則是否等於絕對合理?就此問題,筆者曾與友人詳細討論,發覺也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如不少人詬病個別樓盤之窗台闊得可以讓一名成年人舒舒服服地在其上睡覺,認為是發水呃秤,但亦有意見認為窗台可以擺放雜物、加條柱晾衫、加部份物料作書桌或櫃,甚至長度足夠的話可以訂製床,使狹小的房間「變闊」,並非浪費掉;相反,露台、工作平台等設備雖可晾衫(慢着,有不少慣在露台晾衫的友人向筆者訴苦,管理處認為在露台晾衫有礙觀瞻,影響屋苑形象及身價,被勸喻不應在露台晾衫,友人覺得很是無辜,所以露台可能逐漸變成一個巨形裝飾物),但是不能擺放雜物、更遑論做書桌做櫃放床等,更甚的是,要預留一條通往露台的走廊,根本是浪費室內空間,倒不如要一個可以放床的窗台好了......言之成理,不知各位有何看法?

另外,大部份住宅的第一層也打造成特大平台的特色單位,樓上單位則只有露台,在一手新例的定義下,豈不是變成了特大平台的單位之實用面積比樓上那些只有露台的單位更細少?更何況平台比露台更「用得着」,可以擺放各類戶外傢俬等,十分「實用」---筆者明白政府是用心良苦,減少發展商發水的誘因,但對於這種奇怪的定義,實在有點納罕。

一手新例值得探討的地方甚多,下回再續。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