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談及地建會對曾兩招的意見,今次探討地建會的反建議。
地建會對曾兩招的反建議:
- 向董事或股東為香港永久居民的本地公司豁免徵收買家印花稅
- 如樓價3,000萬元及以上大單位,可獲豁免徵收買家印花稅
- 買家印花稅措施應加入「日落條款」,一段時間後自動取消
- 建議政府協助首次置業人士入市,豁免向其徵收印花稅及放寬按揭成數到樓價80至90%
- 收購四十年樓齡或以上住宅物業、空置地盤及已持有收購物業至少80%業權,均可獲豁免繳付買家印花稅
- 持有收購物業業權20%或以上的申請人,五年內可退還買家印花稅
上回提及意見的第三項,即不同意買家印花稅「一刀切」,因部份家族購買住宅單位以公司名義,與反建議的第一項正好重疊。用公司名義替子女購買住宅,好處是股份可以有部份是家長持有、股東可以分為數人,不用擔心物業只寫上子女的名字後子女會「有毛有翼」,不聽話;亦有可能是購買豪宅的慣常舉措,日後若果以轉讓公司股份形式買賣物業可以不用繳交印花稅......俱往矣,現時已不能將新買的住宅以此途徑避稅。
我們也不能排除部份公司是以出租住宅作為主要業務,若然如此,理所當然地會以公司名義購買住宅,在新措施下卻意外地成為犧牲品。受衝擊的,由出租劏房至豪宅的公司也有,層面極廣。若果住宅業務受阻,或許會轉向工商舖市場也說不定,為他日所有非住宅物業都炒上天價埋下禍根。
第二項反建議是豁免3000萬或以上貴價單位徵受BSD,正如本人在「BSD之禍患(下)」所言,豪宅買賣佔整體成交極少,理論上和實際上對樓市炒風影響有限;不過反對者又可以說曾特首年代都話過「由得豪宅炒,與中細價樓無關」,結果現時連上車盤都難以負擔,以及豁免豪宅繳交BSD是歧視中下價住宅的舉措,十分不公云云......不論如何,已經有學者和官員跑出來說不可豁免豪宅繳交BSD,似乎在一眾反建議之中,成數最低。
第三項是日落條款,即在指定一段時間後,自動取消:在發展商角度,曾兩招令一手住宅交投淡靜,原本「一Q清袋」的如意算盤被打亂,豈不惱怒?惟觀乎美國也無終結QE3之確實日期,港府應該不會主動定下日落條款。
第四項幫助首次置業人士入市,似是出於好意,但在供應未充足之下,樓市因而暴升的機會很大。經過居屋白表新政一役,政府應會汲取教訓,不再胡亂推出相關措施。
第五項很實在,亦是BSD最大問題:現時重建舊樓速度極慢,未能及時提供新供應之住宅,BSD卻阻礙收購舊樓的進度,與加快重建的概念背道而馳。在一眾反建議之中,最值得支持。
第六項也是關於收購舊樓重建,條款暗示發展商期望在五年內完成某項目的收購工作,即使是繳付BSD,也期望政府在完成收購時退還:與第五項一樣,值得支持。
總括而言,曾兩招的最大問題,就是BSD妨礙收購舊樓重建的進度,大部份舊樓均位於市區,而準買家對市區樓趨之若鶩的程度,可見於這兩年間一眾市區上車盤的極速沽清例子。政府實應盡快修改條例,以配合增加住宅供應的目標。
一言蔽之:買印實存大矛盾,早作修改以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