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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澄軒拆售風波,可能隨時翻版重現?
這是意料之中的事,從雍澄軒事件中,我們得知政府從2003年起才將不准拆售的條文加進新批出的酒店地契中,之前的地契是沒有這項限制的,所以,任何在此之前批出地契的酒店,均可合法拆售。
上周,發展局以書面回應立法會議員關於全港有多少酒店可以拆售的質詢,得出的結果頗為驚人:全港227間酒店中,高達141間酒店,即約六成,在酒店契約中沒有禁止個別轉讓的限制,遍佈全港十三個區份,由核心商業區的中西區、油尖區至新市鎮如元朗屯門區等都有,更是集中在市區為主,雖說是意料之中,仍教不少議員大感驚訝。
這次的報告,還透露了十年前突然加入轉讓限制的由來:一直以來酒店契約並無就個別酒店房間轉讓加入限制,但約十年前有人指個別酒店可能被不當地用作住宅,故地政總署於03年7月起,在准予發展酒店及契約修訂及新契施加轉讓限制,惟在此之前的大部分酒店契約均沒有此限制,即容許此類酒店可將房間個別出售。不過,出售後的房間仍只能作酒店房用途。
至於雍澄軒,原來是屬於需要事先向地政總署申請拆售的28間酒店之一,其餘113間酒店的契約並無規定公契需事先獲批准才可拆售---行文至此,筆者有個疑問,今次發展局的交代,表明地政總署曾批准雍澄軒拆售,然則,為何證監會在事件發生多日後才出來當程咬金?既然地政總署已批准,證監會又以什麼身份作出指控?是否雙重監管?是否日後連賣樓都要被證監會監管?
某友人說,證監會今次的舉動,已違反了「井水不犯河水」的潛規則,顯然對證監會權力過大有所不滿。究竟證監會是否權力過大,難以在三言兩語間下定論,我們只知道,像美國「Kickstarter」般的民間集資平台,縱使意念多好,也會在香港現行的制度下,一越洋,就由合法變成非法行為,當中流失的創富機會、增加了的社會流動性和潛在稅收,難以估計。(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查看刊登於上月中的「仲達言 – 扼殺金融創新」)
不過,有雍澄軒一例在先,現在證監會可以名正言順地監管所有原本不需要向地政總署申請拆售的酒店之拆售行為,正面地看,是為市民提供了多一重保障,反面地看,就是官僚系統自我「僭建」的又一例子。
一言蔽之:官僚「僭建」合理化,是好是壞看造化。